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47條

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受刑人接見及發信,得使用手語、點字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
受刑人不識字或因故不能書寫信件者,得徵得其他受刑人或適當之人同意後代為書寫,經本人確認並簽名或按捺指印後依規定發送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