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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48條

監獄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對相關受刑人施以必要之區隔者,其區隔期間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區隔期間,相關受刑人之教化、給養、衛生醫療、接見通信及其他處遇,仍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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