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第68條 法規:監獄行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九章 接見及通信 第68條 監獄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監獄斟酌情形辦理之。受刑人之接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監獄長官認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