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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67條

受刑人之接見或通信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不得限制或禁止。
監獄依受刑人之請求,應協助其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及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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