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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49條監獄應掌握受刑人身心狀況,辦理受刑人疾病醫療、預防保健、篩檢、傳染病防治及飲食衛生等事項。監獄依其規模及收容對象、特性,…
- 第50條為維護受刑人在監獄內醫療品質,並提供住院或療養服務,監督機關得設置醫療監獄;必要時,得於監獄附設之。醫療監獄辦理受刑人疾…
- 第52條受刑人舍房、作業場所及其他處所,應維持保健上必要之空間、光線及通風,且有足供生活所需之衛浴設施。監獄提供予受刑人使用之物…
- 第53條為維護受刑人之健康及衛生,應依季節供應冷熱水及清潔所需之用水,並要求其沐浴及理剃鬚髮。
- 第54條監獄應提供受刑人適當之運動場地、器材及設備。監獄除國定例假日、休息日或有特殊事由外,應給予受刑人每日運動一小時。為維持受…
- 第55條監獄對於受刑人應定期為健康評估,並視實際需要施行健康檢查及推動自主健康管理措施。施行前項健康檢查時,得為醫學上之必要處置…
- 第56條為維護受刑人健康或掌握其身心狀況,監獄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受刑人之病歷、醫療及前條第一項之個人資料,以作適當之處置。前項情…
- 第57條經監獄通報有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協助監獄預防及處理。必要時,得請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助之。監獄收容來自傳…
- 第58條罹患疾病經醫師評估認需密切觀察及處置之受刑人,得於監獄病舍或附設之病監收容之。
- 第59條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納保之受刑人或其攜帶入監或在監生產之子女罹患疾病時,除已獲准自費醫療者外,應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
- 第60條受刑人因受傷或罹患疾病,拒不就醫,致有生命危險之虞,監獄應即請醫師逕行救治或將受刑人逕送醫療機構治療。前項逕送醫療機構治…
- 第61條受傷或罹患疾病之受刑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醫療服務或經監獄委請之醫師醫治後,有正當理由認需由其他醫師診治,而請求自費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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