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第142條 法規:監獄行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十四章 釋放及保護 第142條 釋放衰老、重病、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之受刑人前,應通知家屬或受刑人認為適當之人來監接回。無法通知或經通知後拒絕接回者,監獄應檢具相關資料通知受刑人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依其他法規規定於受刑人釋放前應通知相關個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者,監獄應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