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3條受刑人於執行中死亡,監獄應即通知家屬或最近親屬,並逕報檢察署指派檢察官相驗。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監獄如知前項受刑人有委任律師,且其委任事務尚未處理完畢,亦應通知之。第一項情形,監獄應檢附相關資料,陳報監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