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第121條 法規:監獄行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十三章 假釋 第121條 受刑人對於前條廢止假釋及第一百十八條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假釋出監之受刑人以其假釋之撤銷為不當者,亦同。前項復審無停止執行之效力。在監之復審人於第一項所定期間向監獄提起復審者,視為已在復審期間內提起復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