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條監獄召開假釋審查會前,應以適當之方式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得向監獄請求閱覽、抄錄、複製假釋審查相關資料。但所涉資料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