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4條 機關監控設備所儲存之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十日。除前條規定外,運用科技設備所儲存之非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九十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