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8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8條 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期間,機關應按日填寫隔離保護收容人觀察紀錄表陳報機關長官。如認有危害收容人身心健康疑慮時,應即通知醫事人員進行評估。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後,每滿五日機關應安排醫事人員進行訪視。醫事人員認有必要時,亦得隨時訪視並進行評估。前二項情形,機關或醫事人員認有妨害收容人身心健康疑慮者,應停止隔離保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