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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醫事人員為進行評估,得為下列事項:一、訪談收容人。
二、觀察收容人行為。
三、查閱收容人健康資料。
四、向其他相關人員詢問該收容人狀況。
五、請求機關安排該收容人進行必要之門診或健康檢查。
六、請求機關為完成評估之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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