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醫事人員為進行評估,得為下列事項:一、訪談收容人。二、觀察收容人行為。三、查閱收容人健康資料。四、向其他相關人員詢問該收容人狀況。五、請求機關安排該收容人進行必要之門診或健康檢查。六、請求機關為完成評估之必要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