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20條 機關應每月不定期抽查物品保管文件、保管庫房及貴重物品保管情形,並將查核結果作成紀錄,陳送機關長官核閱。收容人對於其被代為保管之物品種類或數量有疑義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