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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收容人釋放時,機關應將代為保管之物品交還收容人,並使其於物品保管文件(一式二聯)簽名或捺印,第一聯交收容人收執,第二聯由機關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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