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9條 收容人釋放時,機關應將代為保管之物品交還收容人,並使其於物品保管文件(一式二聯)簽名或捺印,第一聯交收容人收執,第二聯由機關留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