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送人犯辦法 第14條 法規:解送人犯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本法規已於 2021-12-1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4條 直接解送之費用,由起解機關負擔。遞解費用,由遞解之縣市政府負擔。前二項所需之費用,由各機關編列「解送人犯」年度預算,其支報手續仍按規定手續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