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押解員警之膳宿雜支各費,依各該機關出差旅費之規定支給。步行一日,以六十市里(三十公里)為準,三十市里為半日,餘數滿十市里以上者,以半日計。乘坐車船,依其實際所需時間計算,不滿一日或超出一日者,在正午以前以半日計,正午以後以一日計。人犯之膳宿雜支費,不得超過解送員警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