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送人犯辦法 第13條 法規:解送人犯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3條 解送人犯,如在中途發生障礙,仍應設法繞道解送,無法繞道時,直解者,應送由經過地之縣市政官驗收,遞解者,應由中途驗收轉解之縣市政府停解,並斟酌情形,商准起解機關或接收機關依法處理。前項規定,如認為確有困難,或有不能處理之情形,仍應俟可解時,繼續轉解驗收遞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