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19條 法規: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9條 移入違規舍被告因借提或移押於其他看守所時,移出看守所應將第十五條第一項之書面紀錄移交移入看守所;移入看守所應予接續執行尚未執行日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