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12條 法規: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2條 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之免予執行、緩予執行及停止執行者,應經看守所長官核准後,始得為之。依本法第八十條之廢止懲罰、不再執行及終止執行,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