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5條 本辦法所稱戒具,指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所定之腳鐐、手銬、聯鎖、束繩及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戒具。前項戒具之種類及規格如附表。 本條定義的名詞 戒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