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16條 法規: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6條 受處分人在執行中由其他機關借提者,應由原執行處所函請寄禁之監獄、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代為考核計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