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84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八章 驅逐出境 第84條 檢察官應將受驅逐出境處分外國人之經過詳情彙送外交部;必要時,由外交部通知受處分人所屬國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