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條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如因即時無相當舟、車、航空器可供搭乘,而生活困難者,其居留期間,仍應供給飲食及住宿。前項居留期間內,警察機關應負責監視其行動,非有重大事由,不得拘束其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