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3條以保護管束代強制工作處分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輔導以適當之工作,並考察之。
- 第74條緩刑或假釋期內,執行保護管束者,對於受保護管束人應注意其生活行動及交往之人。
- 第74-1條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前項驅逐出境,準用第八章之規定。
- 第74-2條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
- 第74-3條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如有前項情形時,…
- 第75條執行保護管束之期間,已達一年以上者,檢察官綜核各月報告表,並徵詢執行保護管束者之意見,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應聲請法院…
- 第77條執行保護管束者,得報請檢察官為前二條之聲請。
- 第77-1條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保護管束期間屆滿時,應報告檢察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檢察官並應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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