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7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一章 通則 第7條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移送執行之受處分人,有前條情形者,得拒絕執行。但應先送醫院治療或責付相當之人,並通知檢察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