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68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六章 保護管束 第68條 執行保護管束者,應按月將受保護管束人之執行情形,報告檢察官。其有違反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列舉事實,立即報告。對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檢察官認有違反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即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