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65-1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六章 保護管束 第65-1條 檢察官應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之事項,並指定日期,命往執行保護管束者之處所報到。檢察官為前項指揮執行時,應將關於受保護管束人之裁判書、身世調查表暨其他有關書類,通知執行保護管束者。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報到後,應立即報告檢察官;其未依指定日期報到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