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應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之事項,並指定日期,命往執行保護管束者之處所報到。
檢察官為前項指揮執行時,應將關於受保護管束人之裁判書、身世調查表暨其他有關書類,通知執行保護管束者。
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報到後,應立即報告檢察官;其未依指定日期報到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