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6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一章 通則 第6條 受處分人經檢查後,罹有急性傳染病或重大疾病者,檢察官不得命令解送,並應斟酌情形,先送醫院治療或責付於相當之人。但發見受處分人身體有畸形、身心障礙或痼疾不適於強制工作者,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得準用前項前段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