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58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五章 強制工作 第58條 受處分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予獎賞:一、作業成績優良者。二、行為善良足為受處分人之表率者。三、舉發受處分人圖謀脫逃或暴行者。四、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