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54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五章 強制工作 第54條 強制工作時間,每日六小時至八小時,斟酌作業種類、設備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炊事、打掃、看管、及其在工作場所之事務,視同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