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5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一章 通則 第5條 保安處分之執行,檢察官應將受處分人連同裁判書及應備文件,命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解送至保安處分處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於保安處分之執行,除感化教育外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