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42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二章 感化教育 第42條 受處分人在感化教育期間作業者,應依其成績按月給與勞作金。前項給與之勞作金,每月得於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其餘由感化教育處所代為保管,於出保安處分處所時發還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