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37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二章 感化教育 第37條 感化教育處所,應設置簡易工場,使受處分人從事適當之作業。前項作業時間,每日為二小時至四小時。但未滿十四歲或有特殊情形,不適於作業者,得免除其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