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36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二章 感化教育 第36條 感化教育之課程與作業,由法務部會同教育部、內政部定之。感化教育期滿時,得由所在地教育行政機關檢定其學業程度,並發給證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