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0條實施感化教育,採用學校方式,兼施軍事管理。未滿十四歲者,得併採家庭方式,為教育之實施。感化教育處所,應分別設置教員、技師…
- 第32條感化教育,應注重國民道德之培養,及增進生活必需之知識與技能。
- 第33條受處分人得依其所屬之宗教,舉行禮拜、祈禱或其他適當之儀式。但以不妨害紀律者為限。
- 第34條感化教育之授課時間,應審酌受處分人之年齡,每日以四小時至六小時為限。
- 第35條感化教育處所,應有康樂之設備。
- 第36條感化教育之課程與作業,由法務部會同教育部、內政部定之。感化教育期滿時,得由所在地教育行政機關檢定其學業程度,並發給證明書…
- 第37條感化教育處所,應設置簡易工場,使受處分人從事適當之作業。前項作業時間,每日為二小時至四小時。但未滿十四歲或有特殊情形,不…
- 第38條累進處遇分一至四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受處分人,如品行善良,具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形者,得逕編入第三等。
- 第39條受處分人執行一年以上,而達第一等時,感化教育處所長官得檢具有關事證,報請上級機關核准,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
- 第40條受處分人執行一年以上,而達第二等以上時,得準用前條之規定,停止其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但停止期間應併付保護管束。前項停止執…
- 第41條受處分人於執行感化教育期間已達十分之九而仍不能進列第三等者,感化教育處所長官,應列舉事實,檢同有關證據報請檢察官,聲請法…
- 第42條受處分人在感化教育期間作業者,應依其成績按月給與勞作金。前項給與之勞作金,每月得於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其餘由感化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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