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30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二章 感化教育 第30條 實施感化教育,採用學校方式,兼施軍事管理。未滿十四歲者,得併採家庭方式,為教育之實施。感化教育處所,應分別設置教員、技師、醫生、生活輔導員等人員,辦理各項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