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14條 法規:保安處分執行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一章 通則 第14條 受處分人不服保安處分處所之處置時,得經由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申訴於監督機關。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接受前項申訴時,應即轉報該管監督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