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9條 法規: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9條 點菸器具應由機關負責管制,收容人非於設置之吸菸區及指定之吸菸時間,不得使用。收容人所購之香菸,應由機關依第七條指定之吸菸時間管制及發放。收容人領用之香菸,每日合計至多十支,不得私自囤積或為其他不法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