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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機關人員對於入機關前或第三條第二項之收容人,原不吸菸者轉變為吸菸或已戒菸者復行吸菸,應予以記錄並積極鼓勵戒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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