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6條 機關病舍、監獄附設之病監及有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全面禁止吸菸,並應於入口處設置禁菸標示。前項以外之場所,機關得設置吸菸區。吸菸區應明顯標示,並適時檢討與加強通風及消防設備,以維護相關人員之健康。非屬設置吸菸區之場所,禁止吸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