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三、機關人員:指第一款機關之戒護、教化、輔導、衛生醫療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