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14條 法規: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4條 機關人員對於入機關前或第三條第二項之收容人,原不吸菸者轉變為吸菸或已戒菸者復行吸菸,應予以記錄並積極鼓勵戒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