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監獄評估有展延必要者,應於保外醫治期間屆滿十日前,陳報監督機關核准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其於長期照顧、安養或教養機構接受照護者,每次展延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前項展延,保外醫治受刑人應檢具醫療機構最近三十日內之診斷書。
必要時,監獄得再行指定其他醫療機構予以檢查,並提出診斷書,以供辦理展延之審酌。
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監獄長官應按月至少派員察看一次;其屆展延前一個月內應指派醫事人員察看。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第9條
第9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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