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四項命提出保證書者,其保證書應記載下列注意事項:一、約束保外醫治受刑人於保外醫治期間不得有違背法令之行為。二、保外醫治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屆滿或病況改善時,應依監獄之通知將其送至指定之檢察署報到。三、於保外醫治受刑人未依法定程序擅離或變更醫療機構或處所,應將其行蹤立即告知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