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2條 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屆滿、經廢止保外醫治、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時,監獄應指定七日以內之期日,以書面通知受刑人至指定之檢察署報到返監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