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5條 法規: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5條 補償金應由收容人本人或最近親屬領受,死亡者機關應通知繼承人領受,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前項補償金之發給,經受通知人拋棄或通知後逾六個月或公告後逾一年無人領受者,歸入作業基金。補償金由最近親屬領受時,應按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發給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