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27條 法規: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五章 出所 第27條 戒治處分執行期滿者,應於屆滿之次日午前辦理出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