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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受戒治人出所時,戒治所應將出所事由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法院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並通知其居住地或戶籍地之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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