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7條 法規: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7條 外界送入財物,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財物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與收容人關係、送入飲食或物品之種類、數量及來源、送入金錢之數額。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繳驗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及登記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